2014年1月9日中午,二点左右,家中才逮的小猫跑邻居屋后篱笆围的小巷内,他是城关分局协警,搬廉租房住己有一年了,家里只是放些卖的花草,我当时在他门口喊了几声,家里没人,于时回家找老公去把篱笆铁丝剪开,我进去逮猫,此时他回来看到,不由分说上来打我右耳门一拳,又要打我老公,被我拉开,当时二三米远一直有另一邻居自始自终在现场。跟着他报警,城关分局出警,我们一起去做笔录,当时,分局有民警问他,里面东西有没少,他说没有,当时也承认打人了。民警说小事,我们就回家了。事情就这样简单。但1月22号,分局又叫我去补笔录,说是非法侵入民宅,要拘留。经打听,才知道原因。原来,十年前,我们几家邻居兑钱安了自来水管,他也要安,我当时跟他说要跟其它人家说,要不然不能安,为此他记下了仇,前段时间,他经常去县公安局闹,为平息他闹,现在要对我们治安拘留,说是非法闯民宅。因为我老公是城关镇一社区书记,他扬言非把我老公搞下去。我逮小猫,就是进入了篱笆内(不与主屋相通),也没造成社会危害性,公安部门能对我们拘留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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